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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定产妇分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7-17 11:28:56
  记者获悉,江西省卫生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依法管理。其中,明确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归产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

  据介绍,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此外,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回收利用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也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此类医疗废物需由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并交由具有工商税务登记资质、通过环评的企业严格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而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皮管均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应直接置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符合规定的锐器盒,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以避免工作人员的二次感染和私下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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