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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社会抚养费是“阳光计生”的要求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7-16 13:53:14
  报载,近日,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在世界人口日(7月11日)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寄出快递,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

  我国“社会抚养费”第一次出现在国内的规范性文件上是2000年。当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同年,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之前的“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并明确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

  收取“社会抚养费”虽然有了法律依据,但是这笔费用究竟是如何收取和使用的,最终归口流向了哪里?有报道称,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额达到200亿元。因为缺乏一个公开透明的制度,对社会抚养费收入去向是不是用于“对超生婴儿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补偿”,很少有人说得清。有人称,虽然根据国家规定社会抚养费采用收支两条线,但该规定在许多地方未能执行。许多地方政府甚至规定90%的社会抚养费归当地计生部门,这导致许多计生部门对“超生”漠视,对“收费”热衷。社会抚养费难以起到遏制“超生”的作用。

  社会抚养费蜕变成为某些计生部门甚至基层政府的“行政成本”,已经不仅是一个简单的“费用去向”问题,也不单纯是一个财政管理的问题,很可能还会涉及到腐败问题。另一方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计生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的收支及审计情况,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打造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的“阳光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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