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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调整经适房补贴标准 最高可达10万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6-24 09:56:41
  6月23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日前沈阳市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作出大幅度调整,其中最高由5.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最低由1.3万元提高到4万元。

  补贴新规:最高达到10万元

  据了解,2008年至2009年,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区、于洪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5.5万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蒲河新城)、棋盘山开发区、浑南新区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4万元;新民市、辽中县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l.8万元;康平县、法库县保障对象的补贴标准为每户1.3万元。

  近年来,沈阳市房价变化较大,原有的补贴标准已经明显滞后。因此,市房产局和市财政局于5月2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和平、沈河、铁西、大东、皇姑、于洪、东陵区(浑南新区)为10万元/户;苏家屯、沈北新区(含蒲河新城)、棋盘山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7万元/户;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为4万元/户。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且符合准入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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