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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污染未获根本治理 地方污染纠纷仍频发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6-13 10:42:04
  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断提高,科学、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正逐步形成。但不可忽视的是,现阶段我国的环境污染并未得到根本治理,一些地方环境污染纠纷频发,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究其原因,我国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公正与效率。因此,分析我国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作出完善,是符合现实需求的。

  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特点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综合来看,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涉及环境纠纷类型多样,诸如噪声污染、粉尘污染、鱼池承包污染等纠纷时有发生,新的种类层出不穷;环境民事纠纷涉及人数众多,环境诉讼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分布呈现出集团性、扩散性特征;由于目前的相关法律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规定不健全,导致许多污染受害者无法请求法律救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污染损害赔偿的,则存在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诉讼保护时效较长,由于污染损害具有潜在性、间接性的特征,导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损害数额、损害程度等都需要较长的程序和时间,因此我国法律在诉讼保护时效上作出了“三年”的特别规定,长于“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但为保障受害当事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法院往往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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