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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考核办法 产品质量问题首次问责省级政府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6-07 10:26:36
  质量出了问题,要“问责”政府领导班子。国务院办公厅昨天印发了《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首次提出每年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办法》规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分A、B、C、D四个等级,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将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据悉,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将向社会公告。同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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