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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国家秘密不能成为侵权挡箭牌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5-15 13:42:32
  核心

  提示

  那些案例让人相信,拒绝公开往往不是真想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而是为了掩盖或逃避职责。

  日前,河南漯河郾城区法院对一起公民状告公安局、要求公开死亡家属鉴定勘验信息的案件作出判决,不认可警方保密理由,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布相关信息。

  2011年12月24日,河南农民工樊晓才介入一起斗殴后离奇失踪,3个月后尸体出现在附近水塘。事发地漯河郾城区的公安分局以溺水结案,死者家人提出尸体外伤等多处疑点,要求公开死因鉴定、勘验等报告材料,但以涉密为由被公安部门拒绝。原告代理律师说,用“保密”回应疑问的案件太常见了。“这种不透明必然引起死者家属猜疑,也可能留下暗箱操作空间。”

  目前一些部门以国家机密为挡箭牌拒绝公开有关信息的现象,的确具有一定普遍性。前段时间,环保部以土壤污染信息属于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引发广泛质疑。类似案例让人感到,在行政、司法领域公开透明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当下,一些部门却以种种借口抵触公开。那些案例让人相信,拒绝公开往往不是真想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而是为了掩盖或逃避职责。

  任何国家都有国家秘密,但国家秘密与公民知情权之间都有明确界限,不能互相侵渎。我国把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类,均涉及重大国家安全、经济以及政治利益的信息。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国家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及军事、科技机密等7大项。除此之外都属于公开范畴,也即公民的知情权范畴。除一些比较明确的国家秘密外,其他的要构成国家秘密必须经过保密部门认定。所以,一般行政部门自身并不具有认定国家秘密的权力,擅定则属越权。

  国家秘密中,也包括侦查方面的秘密。但这绝不是说,所有在侦案件的所有内容都是秘密,那些一旦泄露即有可能导致嫌疑人防备、逃脱、侦破失败的信息才能算秘密。一个农民工斗殴后死亡,警方以溺水结案。此案不是刑事案件,所以不涉及侦查秘密,以涉密为由不公开显然不成立。

  此外,即便涉及侦查秘密,作出结论后也该解密。就像法院判案,作出判决须公开说明所有依据一样。警方取证过程可以保密,但下结论时必须公开证据。即便家属不要求,警方也应给家属一个公开解释。这是警方的义务和职责。漯河郾城区警方不仅不主动公开案件相关信息,反而在家属强烈要求下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这实际上已涉嫌失职和侵权。成都商报评论员 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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