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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赚钱不担责的明星代言不应存在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5-06 17:08:13
  最高法、最高检日前表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担责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司法机关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明星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要依法追责。(5月5日《西安晚报》)

  无论是强调法律责任的追究,还是强调明星的自律和道德义务的承担,都值得进一步讨论。不过,就我的看法,我们应学习国外的做法,像国外治理明星代言问题产品那样来审视国内现有的问题。

  在瑞典,一旦某种产品有了污点,被记录到黑名单上,则企业名誉扫地,代言人也不免受到牵累,难以在社会立足;在美国,名人必须是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这使得大多数名人只是作为公司品牌的形象代表,而很少在广告成为产品的效果现身说法。更不会就产品效果对消费者做出保证。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而法国则规定:凡由于虚假广告给消费者个人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有权向检察部门提起控告或在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明星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不但要向社会公开道歉,还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

  因此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明星理应为代言负责,法律也应发挥惩治名人与保障消费者的双重作用。

  朱四倍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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