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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深化机构改革应关注的四个问题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4-28 09:31:23
  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机构改革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是:大规模的部门合并重组基本结束,改革的深化将要触及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将成为一个审时度势、与时俱进的长期过程。接下来,随着机构改革工作的深化,应该格外关注四个问题:宏观与微观职责的合理配置;推进和管制职责的合理平衡;国家直接经营和监管机构并设问题;决策、执行职责与机构编制的合理匹配。这些问题不仅涉及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的技术理性,而且反映出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施政理念。

  问题一:合理配置宏观与微观职责

  在强化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实现宏观职责与微观职责的合理平衡,已成政界和学界的共识。问题在于,虽然理论上宏观与微观职责的内涵及其相互区别很清楚,但其外延却存在很多模糊地带。当不同类职责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配置时,问题会更加复杂,因为,政府部门多是按照各种职能领域设立的,多数部门在所管辖的领域内同时承担着宏观和微观管理双重职责。

  部门宏观和微观职责集于一身,往往出现重视微观而轻视宏观的行为倾向,理论上有这几个原因:第一,领导层高度关注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涉及多元主体间制度化的协商机制,过程相对公开且处于社会监督之下,个体官员在决策中发挥的作用有限;第二,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是一个很长的链条,要达到所期望的效果,不仅需要高质量的政策和有效的执行,而且还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个体官员对政策效果的控制力更有限;第三,微观管理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要么给予某种稀缺资源,要么掌握处罚与禁止的自由裁决权,更能凸显官员的个人权力;第四,从被管理者的角度来看,我们经常听说地方到中央“跑项目”,但从来没有听说过“跑政策”,这里指具有普惠性的政策,如提升省级政府在某种税收中的分成比例,而针对个案的政策优惠只是项目的特殊方式。原因很简单,“跑”是要花费巨额成本的,自己独立承担巨额成本争取普惠性政策,竞争对手会搭便车坐享其成,理性行为者不会违背这一“集体行动的逻辑”。

  从实践来看,许多部门的行为给上述理论提供了现实证据。重视微观的表现之一,就是热衷于对项目、资金的审批权和强烈的地盘保护意识。如果说项目和资金审批是微观管理,制定审批的有关制度和标准规范显然属于宏观管理的范畴。宏观管理的职责应该属于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多年来,有关部门在这方面的表现难以服众。减少“微观管理事务”从而强化宏观管理,不仅需要官员转变观念和自觉平衡每个部门的工作重点,更需要审视宏观、微观职责在部门之间的配置,为强化宏观职责提供组织和制度上的保障。

  问题二:合理平衡推进和管制两类职责

  政府功能可以划分为“推进”和“管制”两种基本类型,特定政府部门往往同时承担两类职责,这点在行业管理部门尤其明显。所谓推进,就是保证行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具体措施包括科学规划指导、投入国家资金扶持或给予政策优惠、创造并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合理定价以便行业能自我积累和健康发展等。所谓管制,则立足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具体措施包括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职工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简单说,推进类似于为“加速”行业发展,而管制则有点“减速”的成分,两类职责之间的内在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其根源主要在企业的外部性。比如,减少环境保护和安全方面的投资、忽视职工和消费者权益有助于行业经济效益,但会造成资源的非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损失。解决外部性是政府干预的重要理由,干预的主要方式则是管制,不论涉及安全、环保还是权益保护,管制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从而产生“减速”的作用。行业管理部门把推进和管制职责集于一身,等于“油门”和“刹车”同时管,两者之间合理的动态平衡就成为管理中的一个难题。

  从国际经验来看,被管制的行业主体是民营企业且处于高度竞争的环境下,推进和管制的界限比较模糊,管制成为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平衡两类职责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前提下,避免给企业带来难以承受的成本和负担,进而损害行业的生存和发展。这就是美国出台空气质量法等环保法律时强调社会成本核算的原因。我国的一个特色是,一些行业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而且占据不同程度的垄断。对这些行业而言,主管部门成了企业的“婆婆”,两者共同构成公共部门的一部分,共同向政府承担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责任。换句话说,这些行业主管部门具有了和企业一样的“底线目标”即保证经济效益,当此类行业面临全面亏损时,主管部门将承担巨大压力。

  合理平衡推进和管制这两类职责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从职责分工角度,可以考虑推进和管制职责的结构性分离,由不同部门分别承担两类职责。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德国铁路部门,联邦铁路局负责铁路监管(管制职责),交通部铁道司负责铁路行业规划管理(推进职责)。另一方案是维持现有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用完善管理和改革责任制度来促使部门合理平衡两类职责,比如构建科学、先进的部门绩效评价体系。

  问题三:国家直接经营和监管机构并存问题

  按照经济学基础理论,自然垄断行业存在多种弊端,因而需要政府干预。政府干预可以从两种方式中选择:一是实行国有化,二是对私营企业实施管制。从英国的经验看,在电信、电力、铁路等行业国有国营时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只是私有化之后才设立了相应的管制机构。也就是说,国有化和管制两者取其一,不必同时进行。原因在于,通过直接拥有和直接经营,国家相应获得了人事任免、资源投入、重大事项决策、价格确定等方面的权力,理应克服自然垄断可能带来的弊端和风险。与经济学常识和国际经验相违背的是,我国存在着国家直接经营与监管机构并存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国家直接经营和监管机构并存确实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反垄断面临的尴尬。垄断及其潜在风险是政府管制的主要理由,反垄断的首要对象应是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等行业的大垄断企业,但这些被监管行业都有一个“婆婆”,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者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复杂而敏感,反垄断法能否在这些行业得到有效执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次是监管的有效性难题。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是同母所生,存在难以撇清的利益同盟关系,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处理这些问题,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其中特别富有启发意义的是:英国是在电力私有化之后设立独立管制机构的,体现了国有化和管制两者取其一的常识和原则,没有重复设置机构;监管机构比较精干,最初20多人专门负责电力行业管制,目前不到120人负责电力和天然气行业的监管;监管机构的人员组成具有特色,多数属于一般辅助人员,决策职责由董事会承担,董事会成员来自社会各界,与电力公司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设立了一系列的战略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现出公共利益、社会责任和回应性等理念;运作高度透明公开,包括公开目标实现情况的年度绩效报告,完全公开决策依据和相关调研数据,公开机构各类工作的人员数量、分布及其工资档次,公开机构开支情况;为了提高效率节约开支,该部门提出并连续实现了“RPI-3”的目标,即部门开支增长率低于零售物价指数3个百分点,据测算,如果目标实现,2010-2015年间可以节约成本1100万英镑。

  还有一个做法就是用实际结果证明自己存在的必要性。这需要明确理念、目标、实际结果、成本-收益状况。如果机构花费的巨大成本大于所期望的社会效益,那我们宁可忍受一些管理缺位的弊端。在这里,美国政府实施的“日落法则”可资借鉴。按照日落法则,不论增设新的部门,还是现存部门提出新的要求如赋予新的权力、授予管理灵活性、增加预算、增加人员编制等,必须同时提出具体的可衡量的结果目标,如果部门要求得到满足但特定时期内没有取得所期望的结果,那么新设部门会被撤销,现存部门获得的新权力或享有的管理灵活性会被收回,所增加的预算或人员编制会被终止。这就像“日落”一样是一个自动过程,部门负有证明效果的义务。美国联邦众议院为此设立了“日落委员会”(Sunset Commission),《联邦机构绩效评鉴与日落法》(Federal Agency Performance Review and Sunset Act)正在紧锣密鼓的审议中。机构设置、权力授予和资源配置等与结果脱节,无异于给了部门一张空白支票,地盘和权力争夺也就顺理成章,无端浪费巨大社会资源。

  问题四:合理匹配决策和执行职责与机构人员的编制

  不同层级政府的相同机构,其决策和执行职责具有不同的比重。一般说,层级高的政府部门,决策职责所占的比重比较大,执行职责的比重比较小;自上而下,则会出现决策、执行比重的相应变化。因此,根据决策、执行职责的相对比重合理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对我国而言,“职责同构”是府际关系的特征之一,不同层级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上高度统一,相应地,机构设置基本对口,“上下一般粗”。从部门职责表述上看,不同层级政府部门的三定规定大同小异,没有充分反映决策、执行职责分工的复杂现实,这为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合理配置带来困境。

  实现决策、执行职责与机构人员编制的合理匹配,需要思考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机构和人员配置如何约束“层级制逻辑”的负面影响?按照层级制逻辑,部门级别越高在资源配置决策中的发言权越大,扩张机构和编制的活动空间相应就越大;当面临总量限制时,挤压下层空间满足自己的扩张冲动往往会成为一个选择;一线工作的部门在与上级的博弈中注定处于劣势,因此只能被动接受上级的安排。约束层级制逻辑的负面影响,可考虑强化人大的作用,或者构建更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控制机制。第二,探讨更科学的定编依据、标准和核批程序。比如省级国税部门,人员编制核定可考虑征税总量和征税对象数量,但主要依据还是所管辖的税务工作人员数,因为省级部门主要履行内部管理、控制和服务职能。压缩省市级人员编制,才能保证人力资源配置向一线执行部门和主要责任部门的倾斜。第三,坚持与时俱进,构建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动态调控机制,在部门职责转移或者下放的同时,相应调整人员编制、经费和管理权限,做到“人随事走,费随事转”。值得强调的是,解决上述问题,既不能依靠领导批示,也不能依靠主管部门的意愿或部门之间的讨价还价,而是要构建一套科学的规则、标准和程序。(来源:《紫光阁》2013年 第四期)

  (周志忍 作者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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