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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6·3”水污染案宣判 涉案企业罚200万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4-27 15:05:07
  近日,金山区法院对“6·3”水污染事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上海红光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去年6月3日,金山区张泾河、中运河部分水体受到污染,导致该水域出现大量死鱼。经查,污染系红光公司违规排放有毒物质所致,此次污染事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8万余元。法院查明,2007年11月至去年6月,罗某在经营过程中,将红光公司所属的24个车间以承包、挂靠、租赁形式交由他人从事电镀生产、经营活动。其间,该公司委托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为其处理电镀废水,最终酿成污染事件发生。

  法院认为,红光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罗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两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 (记者 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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