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理论产生和发展于对政府与市场、社会、公民等基本关系的不断反思过程,而财政作为历史的核心问题,是一个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贯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所有领域的基本要素。《决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是首次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界定财政的地位和功能,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财政领域的生动体现。换而言之,现代财政的重新定位必须匹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其基本特征也必须从现代国家治理与现代财政制度相互依存的关系中把握。因此,本文认为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基本立足点出发,现代财政就是国家治理论的财政观。
首先,立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框架,以及财政与财税体制的全新定位,现代财政必须体现“多主体、多中心、多层次”特征。在整个资源配置过程中,现代财政作为多个独立中心、多个配置主体、多层级政府之间的连接纽带和调控工具,必须从基础层面充分保证政府配置的公共性与集中性、市场配置的高效性与自主性以及社会配置的补充性与大众性,建立一个不同领域不同主体层次分明、界限清晰、规则公开的“多中心、多主体、多层次”的配置体系和组织模式。其一,现代治理理念不同于传统的统治或管理理论,在根本上实现了由“人治”向“共治”的转变,换而言之,治理理念的本质是在市场规则、公共利益和社会广泛认同的基础上构建新的合作机制,共同协作治理国家,因此必须凝聚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居民等“多主体”的力量。其二,按照瓦格纳的传统解释,政治、经济和社会三大子系统以财政这一关键环节为媒介构成了整个社会。然而,随着社会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变化,社会体系还应包括文化体系和生态体系,即整个社会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的“五位一体”。因此,财政从传统以资源配置为主的经济范畴被扩展至国家治理范畴,其职能也必须从单个中心的经济领域扩展至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党的建设等在内的“多中心”、多维度的全域视野。具体而言,在经济维度上,财政仍须保证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维护市场统一;在政治维度上,财政必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在文化维度上,财政要繁荣文化市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在社会维度上,财政要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包容;在生态文明维度上,财政要保障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强化生态文明。其三,在分级治理模式下,各级地方政府是财政体制的行为主体和人格化代表,是一个完整而相对独立的国家治理主体。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财政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在多层级政府和多层级财政的实际背景下,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关系,打造能够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性、激活基层财政力量的现代财政管理体制,这也是现代财政“多层次”特征的必然要求。
其次,从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出发,立足于国家治理框架,现代财政的重新定位必须以“平等共治、法治包容、持续共赢”为核心要义,以保证国家治理的多元化、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以及可持续。现代财政的定位与构建,必须综合统筹其经济属性、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从“根本上摆正财政的位置”。随着“财政共治”、“可持续财政”、“法治财政”、“五大发展理念”等思想理念的提出,现代财政“平等共治、法治包容、持续共赢”的核心要义日渐突出。其中,“平等共治”是基本前提,“法治包容”是根本保障,“持续共赢”是核心宗旨。
在“平等共治”上,进一步提高财政决策的透明度与民众参与度,理顺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多元关系,通过财政的纽带协调作用,将传统的过度依赖政府主体的“分割分治”式管制思维转变为多维治理主体间的协商合作,实现国家治理多维主体的“平等共治”。随着财政行为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对于财政活动的组织与决策,除了体现一定的强制性外,各方主体更应该基于平等地位,在政府与市场、社会、居民密切互动的基础上贯彻协商性,从“多元交互共治”的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定位现代财政的“平等共治”内涵。
在“法治包容”上,现代财政必须在法治规范的轨道上运行,包容多元利益,规范各方主体的责任、权力和行为。一方面,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要素之一,既要规范公民行为,更要制约政府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财政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我国传统财政体制运行过程中主观随意性浓重、财政法制观念单薄等问题,提高财政活动各主体的财政行为的法治化水平,确保新时期财政体制改革和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与稳定性。另一方面,从国家治理和多元主体角度出发,经济社会利益格局日趋复杂,多元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利益博弈和矛盾冲突的可能性也大幅增加。因此,与现代国家治理结构相匹配的现代财政,必须协调和包容日益复杂的利益关系,规范各方责任、权利和利益,积极构造共谋、共建、共担、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全面可持续。
在“持续共赢上”,国家治理框架下的现代财政必须体现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国家强盛复兴与人民全面小康之间“持续共赢”的财政关系。这就要求从全局角度构建和完善各层级政府的良性互动机制与收入分配机制,关注和解决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基层财政困境,促进各级财政关系的良性循环,确保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现代财政的可持续性,不仅包括从生态财政视角解决“人-社会-自然”的和谐关系,还包括从财政风险视角聚焦财政在政府债务问题上的清偿能力。一方面,建立与完善资源有偿使用机制与环境污染补偿机制,利用多种财政政策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等多方面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建立与完善科学合理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构建符合现代财政制度的预算-税收-政府间财政关系-财政投入-财政管理复合体系。(摘自《地方财政研究》2017年第11期《新时期国家治理框架体系下的现代财政定位与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