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强调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北京商报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7-09-26 10:26:04
北京商报讯 (记者 蒋梦惟)企业家财产权的保护被不断强化。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为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针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的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研究建立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
财产权伴随每个公民的衣食住行产生,是基本利益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个人财富积聚扩张,人们对财产保护的期待也越来越迫切。前些年,我国出现的一波波海外移民潮,尤其是身价上千万元的富豪高比例移民,令社会上有关完善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声音愈发强烈。“这些人离开中国,也给中国的私有所有权保护问题再次敲响了警钟。”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孙宪忠曾公开表示。
而本次,《意见》不仅肯定了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还提出了多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措施。《意见》除确定了建立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外,还表示我国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比如:探索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具体来说,企业家依法进行自主经营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等。
“现阶段,企业家财产权的范围越来越宽,制度需要保护的类型和种类不断扩大,及时出台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非常必要。”北京玄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哲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根据现行法律,因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即不针对特定主体行为)致企业财产权受损的,不具备可诉性,属于需要企业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然而,在对抽象行为的认定上,企业和政府往往会出现差异,需要配套政策进行明确。郭哲举例称,此前就有地方确定了城市规划后,将已出让给企业的部分土地划为绿化带的情况,然而,由于企业和政府双方对抽象行政行为定义有出入,企业受损的财产权迟迟难以得到有效补偿。“如果补偿救济机制能写入政府行政法规,甚至上升成为法律,那么原本相对"苛刻"的行政诉讼时效问题也会得到妥善解决。”郭哲表示,目前,《民事诉讼法》已对债权债务的保护期扩大到三年,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效仍然只有短短的60天。
实际上,纵观以往,财产权保护的每一次突破都与市场经济发展有关。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随后的2004年3月发布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标志着私有财产权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与保护。2007年前后,人们所拥有的不动产越来越多,适时推出的《物权法》则首次明确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而后,随着以民资为代表的各类市场主体愈发活跃,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2015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也表示,要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各类所有制经济活力,让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依法得到保护等。业内表示,这些政策已经强有力地表达了我国对保护企业法人财产权、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决心。据今年胡润研究院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中国身家千万元级别的富豪不考虑移民人数占比连续三年提高,目前已上升至44.5%,创历史新高。胡润百富创始人兼首席调研员胡润表示,2008年以来,中国考虑移民的高净值富豪占比一直在60%左右,而本次受访结果说明拐点已经出现,高净值人士对中国发展的信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