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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均需实施电子监管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健康报  作者:乔 宁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5-20 00:00:00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获悉,凡生产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品种的企业,无论是否参与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均应按规定对基本药物实施电子监管。国产药品和在国内分包装的进口药品应于2013年11月底前实行,进口药品应于2014年3月底前实行。

  

  药品电子监管码包含药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有效期等基本信息。通过对药品实行电子监管,监管部门可实时掌握药品的生产、流通、库存情况,及时追溯召回问题药品;公众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网上查询等方式,辨别药品真伪。

   

  按照规定,到2015年年底前,全国所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单位和零售药店都将纳入药品电子监管,实现药品制剂全品种覆盖。


来源:健康报  作者:乔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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