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简称《条例 草案 》)进行了说明,并作审议意见报告。其中,《条例 草案 》规定节能不达标的已建建筑将不能使用和销售。
据介绍。《条例草案》结合贵州实际,以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和农村节能、公共机构和重点能用单位等主要领域为重点,以高耗能行业为关键,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为推动全社会节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条例草案》根据贵州省实际新增了建筑节能规定:“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查验,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而在建设中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将“被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在新能源使用和轨道交通方面,《条例草案》给予了充分鼓励。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开发和使用清洁燃料和石油替代燃料车辆,新投入或更新营运车辆时,优先使用清洁燃料或石油替代燃料车辆。”
来源:中华建筑报